• 信用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站内检索
信用房地产 > 公示公告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4-18 09:44:54来源: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扫描二维码分享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信用办〔2022〕2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每季度向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反馈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需协调解决事项,市信用办将每季度梳理总结并将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协调。该工作要点将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绩效考核。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部署,紧紧围绕“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争取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水平稳步提升”和“大力培育发展信用产业,争取形成特色亮点”,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如下:

  一、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与落实

  (一)细化落实国家政策文件。针对国家、省出台的信用文件,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按计划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有关单位)

  (二)完善信用条例配套办法。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出台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教育规划等相关配套办法。(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三)规范失信约束措施及应用。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按上级要求梳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严禁信用惩戒泛化。(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四)提升信用信息归集总量。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发布2022年版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目录要求,各单位应将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100%上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税务、医保、人社、住房等单位完善纳税、医保、社保、公积金数据常态化报送机制。(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五)持续推进重错码率专项治理。巩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专项治理成果,纠正已发现的重错码,避免新增错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六)提高“双公示”信息质量。各单位应建立“双公示”数据上报台账和审核工作机制,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双公示”数据,杜绝新增不合格数据,实现新增数据合规率、及时率达到100%;健全“双公示”数据质量第三方评估和抽检制度,对评估和抽检中发现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未达到100%的单位予以通报。(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七)规范“双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各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时,要避免“双公示”信息主观失误,有效降低“双公示”信息异议占比;按时完成信用异议信息核查、处理、反馈,做好“双公示”信息的暂停公开、撤销、再公开或修正。(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八)提升信用网站建设水平。严把网站文章质量,按照政府网站普查要求,各单位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区级信用网站发布信用有关动态、政策、宣传等信息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保障信用网站的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出现意识形态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九)提升信用平台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完善市信用平台功能,以应用为导向,对不同类型、不同场景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标签化,进一步提升信用平台技术支撑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落实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部署政府部门网站网页反爬虫应用,确保信用数据安全使用,防止泄露。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日常网络安全防护。市信用平台和信用网站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测评。(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三、推进信用监管智能化建设

  (十一)广泛实施信用承诺制。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完善信用承诺在容缺受理中的应用,加快办理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承诺—践诺”全闭环管理,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提升我市承诺履诺信息的归集总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审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十二)落实信用报告应用。各单位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及有关规范要求,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领域规范查询公共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职权对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业细分领域逐项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形成每个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指标体系和应用案例,并及时上传至市信用平台。(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作用,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形成应用案例,并报送至市信用平台。(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十五)依法依规开展奖惩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审慎开展信用奖惩应用,并将奖惩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平台,其中重要外资企业及医疗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需提前上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核实并报市政府后再予以认定和依法进行失信约束。(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十六)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落实国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健全我市信用修复制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规范开展信用网站信用修复;各行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和失信主体退出机制,并将修复退出情况同步共享至市信用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四、充分发挥信用惠民便企作用

  (十七)建立“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建立向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共享融资授信信息机制,优化共享方式,明确共享范围,并规范查询应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共享服务。(责任单位:金圆集团)

  (十八)提升厦门市“信易贷”平台企业入驻数量。完善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功能,创新“信易贷”产品和应用场景,加大推广力度,提高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在中小微企业中的知晓率和使用率。各区、开发区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会,积极引导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入驻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发布真实融资需求,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金圆集团,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九)提升“信易贷”融资规模。推动厦门市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信易贷”风险缓释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布更多的“信易贷”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完成融资撮合数据的回流,完善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规模统计,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

  (二十)扩大信息归集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纳税、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向市信用平台归集,并纳入向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共享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二十一)发挥信用惠民作用。多方式宣传和推介个人信用白鹭分,进一步扩大白鹭分应用的场景和范围,提升白鹭分应用的便利度、知晓度和影响力。继续拓展“信易+”应用,让守信者受益。(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提升全社会守信自觉性

  (二十二)提高守信主体比例。按照税务、海关等单位关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企业诚信纳税的意识、意愿、能力,加快推进我市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培育、政策宣传和认证计划,提高我市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占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厦门海关)

  (二十三)建立严重失信主体治理机制。核实国家下发的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立动态治理台账,开展约谈,发挥破产、注销、退出等机制作用,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工作,持续降低我市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数量占比。(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十四)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数据治理,对市信用平台归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分别建立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数量在60次以上、受到3个及以上部门处罚、被列入多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清单,向市场主体发出预警,并发送至各行政执法单位,由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约谈,督促整改、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二十五)开展合同履约监管。在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信用监管,依托信息系统对相关合同的签约、履约、违约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置和分析,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港口局、审批管理局,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二十六)建立失信事件监测及跟踪处理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对可能造成区域性、行业性舆情事件的失信信息,特别是涉医疗领域,及早开展核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互联网曝光的各类负面舆情事件、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反映的失信突出问题,第一时间主动核实、妥善处理,并做好后续跟踪、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二十七)开展多元化诚信宣传教育。将信用元素融入各单位文明建设和相关业务当中,依托各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掘诚信个人、诚信企业等,推进诚信示范街区创建。(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八)开展百行信用示范创建专项行动。开展百行信用示范创建,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十九)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明确案例归集范围,做好负面案例归集、排查、通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加强政府机构自身诚信建设。各级政府机构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引领作用,自觉守信践诺,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持续推进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一)持续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清欠工作。巩固现有清欠成果,建立清欠长效机制,减少新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现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十二)推进行业领域信用创新实践。结合行业实际,开展信用创新应用,并形成典型经验,争取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全国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大信用大数据产业培育力度

  (三十三)推进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数据开发应用。全面推进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的数据资源归集融合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国家部委信用相关数据以备份或接口方式进行对接共享,吸引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开发应用。(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有关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息集团、金圆集团)

  (三十四)推动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二期建设。积极策划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二期(互联网分中心)项目建设,完善信用大数据云平台,引入市场信用数据,开展融合创新应用,打造信用数据市场化应用试点示范。(责任单位:信息集团)

  (三十五)提升信用大数据研究智库建设水平。会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共同指导提升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建设全国信用培训教育基地,依托信用大数据联合实验室引进信用大数据应用项目在厦门试点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

  (三十六)大力推进信用大数据产业招商。推动信用大数据产业基金储备项目对接招商,为落地招商企业依法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服务;引进建设或运营全国性平台的信用服务企业携带平台及数据入驻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推动各区引导本地传统企业入驻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信息集团)

{"code": 200, "msg":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