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2023-08-31 09:43:22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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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

  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三个做优做强重点片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3〕2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7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支持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建筑内部实施改造建设、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以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新消费场景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行为。

  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办公建筑、商业楼宇、商品市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二、实施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造活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改造后房屋结构安全、建筑防火达标、质量合格;

  (二)改造后过渡期内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三)改造后的宗地和建筑须用于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中明确的五类活动,即: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老旧厂房原则上须用于从事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三、实施流程

  (一)编制改造方案

  在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下,有实施改造意愿的主体(以下称“改造申请人”)应先行编制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的综合改造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拟改造利用建筑和所在宗地的性质、功能用途、权属、面积、建筑内部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和改造后的具体用途,并提出改造利用后的项目构想、预计可实现的产值、税收等,应包含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结论(附件1),以及改造利用必须采用的必要安全、环保等措施。拟改造建筑所有权人应当与建筑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改造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拟改造建筑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非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改造申请人的,应就改造利用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审查改造方案

  1.改造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改造申请人应就改造事项向所在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资料:

  (1)改造利用申请书和改造利用申请表(附件2);

  (2)综合改造利用方案;

  (3)如拟改造建筑及建筑所在宗地涉及相关权利主体利益的,还应提供相关权利主体同意改造的意见书,涉及宗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改造申请人须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4)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拟改造建筑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拟改造建筑属于租赁(借用)房产的,提供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于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租赁(借用)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供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5)改造申请人身份证明。改造申请人不是土地使用权人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审查程序

  (1)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对改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满足要求的正式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论证。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

  (2)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综合改造方案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发现存在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若符合实施条件,但综合改造方案需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改造申请人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报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

  (3)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初审符合实施条件的,应当在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拟改造建筑现场周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改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拟改造建筑权属信息、面积、所在宗地用地性质、改造前后的功能用途、土地权属分类和综合改造方案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确保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4)公示期间若有相关权利主体提出重大异议的,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改造申请人进行协调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作不满足申请条件处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改造申请人。

  (5)公示期满且无不同意见的,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交区(市)县政府分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审查,在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由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市)县政府审查意见下达批复,并抄送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具体操作见附件流程图(附件3)。

  (三)改造利用的实施

  改造申请人在收到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意见后,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年内按照批复意见开始实施改造工作,超过1年仍未开始实施的,批复意见自动失效。

  四、相关手续办理

  (一)产业部门备案

  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的改造使用方案经区(市)县批准后,由区(市)县产业部门和新发展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报建手续

  1.施工手续。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改造项目,达到施工许可限额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未达到施工许可限额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主体结构改动的要依法申请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

  2.消防审验。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改造项目,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出具意见,明确具体用途,作为开展消防审验的依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等技术文件开展消防审验工作。

  (三)经营主体登记手续

  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申请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成都市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举措登记注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办〔2023〕176号)以及区(市)县政府制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改革政策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或使用区(市)县政府同意改造并用于经营性使用的批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增设电梯及消防设施

  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需增设电梯及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的,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市道路或城市公共绿地、不超过楼宇用地红线范围的前提下,把增设电梯和消防设施、消防水源作为非住宅建筑设施设备改造内容,不计容积率、不计建筑密度、不计产权面积,不给予政府补助。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和优化政务服务。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优先集中审批机制,内部优化调整和充实城市更新业务部门人员,集中办理相关审查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改造申请人实施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活动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改造活动按照批复方案实施。在更新改造活动完成后,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改造申请人严格落实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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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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