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7-05-17 14: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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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7-05-17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5月9日,芜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芜湖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转让;同时规定开发商每次开盘不得少于20000平;在售楼盘必须建到1/3才能出售;高价楼盘一律不允许网签等一系列调控措施。

  5月10日,江西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是提出坚持“分类指导、精准调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二要控房价、防风险。三要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通过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和给予户籍入户等政策进行支持。四要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

  5月10日,海口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限购范围,从严界定购房资格,将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满5年后方可转让。进一步实施差别化的贷款政策。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到70%以上。

  5月10日,无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1)申报材料不全的。(2)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3)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的。(4)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的。(5)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申请后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

  5月10日,三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表示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方面,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以及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5月11日,五指山市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在该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同时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本省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河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5月12日,深圳再次出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招拍挂用地的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其土地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城市更新项目回迁返还办公用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纳入上述规则限制范围。对于厂房、仓储、物流项目的建筑设计审查应参考本通知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于生产性、仓储性空间,原则上应采用大空间设计。

  5月13日,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其中提出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对于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业内解读:有观点表示,被称为“新宁十条”的新政在限购、限贷、限价基础上再添“限卖”,南京“限卖”背后,折射的是当地楼市投资需求屡禁难止的困局,以及由此带来的供需失衡的现状。南京“限卖”政策不溯及新政前成交的住房,也体现出当地政府调控的智慧,即在供需矛盾整体仍然突出的情况下,市场也应保有一定的流动性,此前成交的住房仍能持续供给二手房市场,确保购买及租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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